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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院】創意工程設計研究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

112年10月19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年 5月 15日 11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新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致力發展產品設計研發能量,執行產業及政府單位的產品設計相關計畫,維持對外競爭力與發展特色,依據本校校院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校院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本院創意工程設計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以優質科技技術基礎,結合創意與創新設計,建立創意與創新領域品牌形象;拓展科技技術成果,延伸發展至商品化階段與提升技術附加價值;協助中小企業進行創新設計研發。並由教師帶領學生投入產學合作案,進行產品研發設計人才之培育為宗旨。

本中心研究工作得依研究計畫或中心活動之需要,結合本院各相關系所(或跨域相關院系)之專才人力與設備,共同合作參與,相互支援。

三、本中心任務與工作內容如下:

(一)承辦或執行產業界及政府單位之委辦計畫。

(二)辦理設計相關之推廣教育。

(三)推動創意設計相關之校內外交流活動。

(四)開發自主性產品,主動開拓商機。

(五)進行創意工程設計相關之研究、實務設計案與活動。

(六)辦理設計相關之各項推廣教育。

(七)開發創新且具備可行性之商品並培育設計專業人才。

四、本中心之設置條件與申請程序:

(一)具相關專長之教授或副教授三人以上聯名發起。

(二)發起團隊前二年之年度收入合計(含政府部門計畫經費、產學合作案經費及其他配合款)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且中心內部專(兼)任約聘人員之酬勞能獨立自籌。

本中心為任務編組,申請時,應檢附設置要點與設置計畫書向本校產學營運處依本校校院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辦法第七點第二款所訂之程序辦理。

五、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相關業務。由院長就本院該所屬領域專任副教授職級以上之教師推薦,簽請校長聘請兼任之,任期一年,得連續聘任。

另得視業務需要置助理或行政人員若干名,由中心主任聘任,辦理中心業務工作事宜。

六、本中心經費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依本校校院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辦法第十條所訂編列規定辦理。

七、本中心年度量化績效與評核程序:應依校院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提送程序及第十三條成果報告書之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次一年度之營運計畫書,作為年度業務、績效評核與中心主任聘用之依據;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上一年度之營運成果報告書,送交審議委員會評核後,簽請產學營運處陳請校長核定之。

本中心為配合年度營運績效檢討與審議業務績效評核事宜,並成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院長為召集人;置委員五人,除召集人及各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由召集人邀集校內具相關領域之副教授職級以上專任教師,簽奉校長核定後組成之。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中心營運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中心基本資料。

(二)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

(三)中心組織運作情形及管理制度。

(四)推展及提昇產學合作具體事項(包含量化及質化指標)。

(五)未來營運規劃。

(六)目前遭遇的困難。

九、本中心營運績效、評核標準及退場機制:

(一)前點營運成果報告之年度績效及評核標準,由本中心執行單位以本校名義簽約之年度全部計畫總經費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為考核依據,或應能維持運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場:

1、連續二年皆未依第七點規定於期限內繳交營運計畫書與成果報告書者,視同未達營運績效,由本院會辦產學營運處簽陳校長核准後,辦理中心退場。

2、因設置動機消失或營運績效不彰,經自行提出書面退場申請,或由本院會辦產學營運處簽陳校長核准後,辦理中心退場。

(二)前款第二目所稱營運績效不彰,指院級中心連續二年營運未達前項規定之績效標準者。

(三)確定退場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各項業務結束及人員、財產與計畫等移轉並繳回原使用設備空間等。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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