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設計學院教師升等複審作業要點(1120628)

112 年 5 月 30 日 111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院務籌備會議通過
112 年 6 月 28 日 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4 次校教評會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新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依法辦理並落實教師升等三級制審查作業程序法制化,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 辦法(含附表一至附表三審查範圍及基準,以下簡稱審定辦法)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教師升等審 查辦法(以下簡稱校審辦法)第二十條之授權規定,特訂定本學院教師升等複審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本學院教師升等申請人(以下簡稱送審人)符合校審辦法第二條送審類別、第五條升等類型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配分、第三條送審資格與年資、第六條及第七條送審著作成果報告應注意等相關規定,且無校審辦法第四條所訂之不得送審資格情形者,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
在專業或學術領域上之研究成果,應達升等職級所定之資格門檻,並依升等類別填載申請複審門檻標準及檢核表如附表一提出申請。
各級送審資格門檻標準如附表一,及送審人升等類型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分項成績標準如附表二,含創作領域策展、展演及競賽分級原則如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
有關送審人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至多以五件為限。


三、本學院審議教師升等複審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學院依校審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進行審議,送審人依其送審類別及送審方式,並檢核所需表件,提經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形式審查)複審。
(二)前款規定,院教評會應先審查送審人是否符合本要點所訂申請門檻標準資格(含複核系級初審作業要點資格)及送審資料是否齊備。
(三)院教評應審查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成果表現,並就其現任職級整體表現之自述 報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始為通過,並不得對送審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做成決定。對於評審未通過之升等案應敘 明具體理由。
前項第三款所訂教師升等類型之分項成績通過標準如附表二。
本學院依校審辦法第十一條應每學期辦理一次教師升等複審作業,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十一月三十日前複審完峻,並將複審結果彙送人事室依程序續辦理校級外審作業。
有關教師升等複審或評議教師升等議案,依本校校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於會議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但應遵循相關迴避程序規定。


四、本學院審議教師升等複審會議之迴避情形,及會議法定出席人數與決議規定,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送審人對於本學院教師升等送審未通過之案件及不服院級教評會審議結果,其相關申復救濟程序與方式,應依本校校審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所屬業務受理單位申請之。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校審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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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升等複審申請門檻標準及檢核表.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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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4.5】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考核分項成績通過標準表及創作.pdf下載

【校_編號3】創新設計學院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考核評分表.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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