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設計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要點(1120530)

112年5月30日111 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籌備會議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新設計(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培育技專教育及校(院)之發展目標鏈結產業與專業人才並兼顧專業多元師資與強化教學及研究能力來源之需,依據本校專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四項之授權規定,訂定本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院各系所新聘專任教師,除須符合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本校相關法規外,應依本要點辦理擬聘教師所具資格評量學術著作,或專業資績資格提經系級教評會議初核、院級教評會議複核,或經外審通過後提請校審程序續行決審事宜。
本要點適用對象,指本校一般專任教師及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要點之專案教師,但不包含依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聘任要點)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前項所稱之專業技術人員,指系所因專業或技術課程難以遴聘一般合格教師擔任,得依本校專技人員聘任要點第二點第二項所訂之法定核給人數(專任及專案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以學院現有編制內專任教師總數百分之三)簽請校長核准後依程序辦理遴聘之教師。
前二項關於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其專業性工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確屬教學所需人才之認定,另依本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人員認定準則辦理。


三、新聘專任教師以助理教授以上職級為原則,並應兼具學術或多元實務研究績效能力。擬任教師以近五年內資績達各級所訂之基準點數資格,以起聘日前五年內計算,由受聘之申請人依式填寫資績檢核表(如附表一,表列各分類:含學術著作及表現、產學或教學實務、創作成就資績等點數合併計入核算為總點數),並應檢附相關佐證附件:
(一)教授級:18點。
(二)副教授級:14點。
(三)助理教授級:8點。


四、本學院所屬設計及實務領域類之學術著作成果點數,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學術期刊論文點數:應依本校期刊論文發表獎勵辦法之論文點數計算表計算。
(二)擔任國科會一般型計畫主持人,每案3點(多年期計畫得分年採計),累計以15點為限。
(三)出版品:具審查制度之專書(須為獨立作者)及專書論文,每本3點。以國外出版之外文國際專書每本5點,國際專章每篇3點,累計以6點
為限。
(四)EI、ESCI國際學術期刊論文,每篇2點,累計以6點為限。
(五)外文發表且具審查制度之國際研討會論文,每篇1點;其他具同儕審查制度(peer review)之國內學術期刊論文,每篇0.5點,累計以3點為限。


五、產學或教學實務資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擔任國科會產學類計畫主持人,每案3點(多年期計畫得分年採計),累計以15點為限。
(二)擔任產學合作計畫案(或執行公民營機構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十萬元為1點,累計以6點為限。
(三)技術移轉,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十萬元為2點,累計以6點為限。
(四)發明專利,每案3點;新型專利,每案1點 、新式樣(設計)專利,每案2點,累計以6點為限。
(五)獲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或通過磨課師課程認證,每件1點,累計以6點為限。
(六)曾從事與應聘科目領域性質相關之專任(職)產業工作培力年資,每年2點,累計以6點為限(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六、創作成就資績計算方式如下(相關創作領域策展、展演及競賽獲獎等級分級原則如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
(一)獲國際競賽獎項:一級計5點;二級計4點;三級計3點。
(二)獲全國性競賽獎項:一級計3點;二級計2點;三級計1點,累計以6點為限。
(三)國(外)際獨立策展人:一級計5點;二級計3點;三級計2點。
(四)國內獨立策展人:一級計3點;二級計2點;三級計1點(協同策展之點數採計,依協同人數平均計算),累計以6點為限。
(五)獲邀國際專業展覽參展,每次3點,累計以6點為限。
(六)參加全國性作品展覽、舉辦個人創作公開展覽,或經公開發表之實物作品,每件2點。同1件作品申請多國專利或參加多場展覽發表,
以1件計;採聯展方式者,每件1點,累計以6點為限。
(七)表演藝術、科技藝術領域,含劇場跨域創作、跨領域媒體劇場、科技表演藝術、聲音藝術、表演作品、導演作品、設計技術類作品、
劇本創作等依演出或展演:依展演級計算點數。一級:國際型計5點、國內型計3點;二級:國際型計4點、國內型計2點;三級:
國際型計3點、國內型計1點),累計以6點為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競賽,指其參與國家達三國以上(包括地主國,不包括大陸、港、澳等地區)。
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獎,每件點數依第一項各款標準折半計算;如為多人共同指導,以共同指導人數平均計算,累計以6點為限。
申請人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或展演之獎項,應擇最優獎項核予點數。


七、為促進本學院各系所師資來源多元化,相同來源總人數以該系所教師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但因羅致專業屬性特殊性質者,應另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比例以百分之四十為限。
前項所稱相同來源,指應聘者最高學歷(博士)與應徵該系所現有教師最高學歷出自同一學校且同一系所,或其應徵時所任職之非本
校工作機構與該系所現職教師五年內曾任職工作機構單位相同者。
如應聘者非屬少數專業或特殊技術領域,且羅致後造成相同來源總人數超過該系所教師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依第八點規定
程序審議之。


八、本學院各系所應聘專任教師與現職師資相同來源總數逾前點第一項所訂之比例,或資績點數未達第三點資格者,如經系教評會初審審議
具顯著卓越學術或專業表現,或具深厚發展潛力優秀之擬聘人選,應由本學院提經本校教師徵聘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校徵聘小組)審查通
過後,經院教評會複審,提請校教評會決審之。
前項擬聘經校徵聘小組審查未通過者,不予聘任。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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