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設院】專任教師學術研究獎助、產學合作獎勵及推動國際化事務補助辦法(1130315)

113年2月27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全文共計六條)


第一條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新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 鼓勵教師學術研究與促進學研成果銜接產業,培育務實致用人才、研發創新創業實務技術與產業優化競爭力;或積極協助推動國際化事務交流,促進科研成果之多元價值與厚實教學之量能,特訂定本院專任教師學術研究獎助、產學合作獎勵及推動國際化事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補助經費來源及支應規定:
一、 獎補助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院撥款年度內設備項經費額度之上限內或其他統籌款項目支應。
二、 經依本辦法核定獎補助之經費(年度設備費)項,應依相關經費執行要點檢據核銷(以購置教學之圖儀設備為限,其購置之圖儀設備並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規定列為本校財產)


第三條 申請期程與績效採計方式:
一、 於公告申請截止日前(約於每年三月底),經院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核定之。
二、 申請獎勵績效之採計期限以申請年度往前逆算第二年(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認列之。


第四條 本院專任教師(含編制外專案教學人員)在學術研究、產學合作或跨領域研究績效及推動國式化事務具有特殊傑出表現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
獎補助類別、項目與標準,應依下列方式申請:
一、 學術研究獎助(申請表件1):
(一) 申請資格:以本校或本院名義發表,且未經任何機構(如國科會等)補助之學術論文者。申請者應為論文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第二作者;前二作者(或通訊作者)皆為本院教師者,由一人代表申請;但作者雙方均應於本院獎(補)助切結書同一簽署立切結書人。
(二) 獎助項目:

1.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機制之學術性期刊(ISSN)或專書論文。

2.學術專書(經公開出版ISBN)。

3.其他登載特殊期刊或專書:應為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機制之學術性期刊或專書論文,並提經本院院務會議審查通過。
(三) 獎助標準:

1.每篇期刊或專書論文獎助:依申請核定通過總數依比例計算獎助,獎勵金額每件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2.SCI、SSCI、A&HCI、TSSCI、EI、THCI 論文、學術專書獎助:依申請核定通過總數依比例計算獎助,但SCI、SSCI、A&HCI、TSSCI類獎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經依本校期刊論文發表獎勵辦法申請未通過獲補助者)。獎勵金額每件最高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且每人每年申請篇數最多以二篇為限。

3.合著者如為本校學生(應檢附學生證影印本),且以本校名義發表者,其順位得扣除不計。

4.申請者為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時予以獎助;第二作者獎助依第一作者獲配數百分之五十計算;第三作者以後不予獎助。
二、 產學合作獎勵(申請表件2):
(一) 申請資格:凡教師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或核定之政府部門(如教育部、經濟部、國科會等),及其他公民營機構或財團法人等產學合作或研究計畫案,並以本校名義依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簽約之產學合作案,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二) 經核定之國科會研究計畫案或完成簽約累計金額達十萬元以上之校外產學合作計畫案,經審查通過者。每案獎勵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且每人每年申請件數最多以二案為限。同一計畫案限申請本院或本校獎勵補助一次,但多年期計畫案得逐年提出申請本院獎勵補助。
(三) 國際化推動事務補助(申請表件以檢附原國際處申請核定案佐證資料影本):以經依本校參與國際交流及學術研討會補助要點申請之補助案獲核定通過,且未經任何機構(如國科會等)補助者,補助上限每件為新台幣一萬元,且每人每會計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由院年度設備經費項提撥定額新台幣三萬元辦理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受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補助經費合併學院年度撥款額度內設備項經費,並依申請核定通過總數比例式計算分配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申請表件

申請表件1學術研究獎助
申請表件2產學合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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